基本要求检查
通过检查与验证,其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
材料检查
通过逐批验证(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符合国标、行标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检验进行评价,证明制造产品的主要材料能符合4.2的规定。
外观检查
正常目力(必要时借助通用器具如牙科探针)检查,其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色泽
在距离40瓦日光灯不超过1.5米直射光线下,用通用比色板比对,产品的色泽应符合4.4条的规定。
表面光泽度
在带光源的5倍放大镜下,用正常目力观察和用粗糙度样板比对检查,产品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4.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