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品应根据临床口腔医生提供的患者牙模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设计文件制造。
2. 产品的制作应符合口腔临床医生的设计要求。
制作产品的所用材料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注册的齿科材料产品或医用产品。其所用基底金属应采用符合YY 0620、YY 0621、YY 0626的牙科专用金属及合金,陶瓷应符合YY 0716的要求。
组成产品的基托或牙体的材料应符合YY 0270、YY 0300或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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